(2011)蓝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蓝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艳玲,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鸿昌,西安市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朝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门利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鸿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订婚,2002年1月在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好吃懒做,不关心原告,不照管孩子,不料理家务,多次辱骂殴打原告母亲,虽经多人劝解,被告仍无悔改之意。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竟然持刀对原告行凶未遂。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结婚,并非父母包办婚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尚好。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管孩子发生吵架,但两人并未打架。原告因被告与其母亲产生矛盾而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离不开原告及孩子,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订婚,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8日生女孩杨舒月,2009年10月7日生男孩杨某甲。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时常在外打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管理孩子等生活琐事意见不一,产生矛盾,发生吵架。2011年9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矛盾,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但诉讼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日后生活中,原、被告应多交流思想,相互体贴照顾,不做有损夫妻感情之事,处理好与家人之间的关系,共建和谐幸福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