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华强饮料批发部与李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华强饮料批发部,李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南宁市华强饮料批发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政府门口旁。负责人潘瑞金。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李光成。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宁市华强饮料批发部与被告李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的选择,依法由审判员周福升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华强饮料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福升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