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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米国友与王子龙、南京大件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浦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米国友,男,1967年9月2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林,被告王子龙,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康福公司驾驶员被告南京大件康福德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康福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石头村81号。法定代表人柯逢豹,董事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都邦保险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20楼。代表人陈正银。原告米国友与被告王子龙、康福公司、都邦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米国友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国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米国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