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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跃军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军,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跃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崔志宏,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军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李跃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昊审 判 员  王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景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