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跃军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军,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跃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崔志宏,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军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李跃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昊审 判 员 王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景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