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宋路田与邢宗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路田,邢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宋路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邢宗富,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齐焦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宗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拥有造酒设备及变压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所有的造酒设备及变压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高润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