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刑二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雷涛、杨振亚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亚,刘卫东,贾军,雷涛,杨屹,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二终字第0017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振亚,化名“郭慧州”,系铜川市运输公司车队退休职工。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敏利,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卫东,化名“张斌”,无业。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军,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涛,化名“蔡义勇”,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屹,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左武明,系西安陆军学院汽车队非现役工勤人员。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武某,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刑期届满被释放。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农民。2010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刑期届满被释放。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涛、杨振亚、刘卫东、杨屹、贾军、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贾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振亚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初,被告人雷涛与“小赵”、“老马”(上述两人身份待查,现在逃)准备了三套假军装及军衔,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财务专用章”等13枚公章,伪造了《军籍生保送协议书》样本、“西安陆军学院”便笔纸、“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本、多份档案袋及档案袋口封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校内进行招生诈骗。2010年6月份,被告人雷涛通过网络联系之前认识的朋友王某某和李红军(其身份待查,现在逃),李红军又在网上联系贾军。雷涛向朋友们许以“高额回报”之愿,在互联网上署上假姓名,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操作军籍生和后门生”的虚假信息,以扩大宣传面,广辟生源。2010年7月下旬,雷涛让其表哥杨屹从湖北到西安帮忙招生,杨屹又从湖北找来刘卫东,雷涛找到杨振亚。雷涛以“蔡义勇”的假名,在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租住房间,雷涛安排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两人分别穿上军装,假扮兰州军区政治部的“郭慧州”主任和西安陆军学院的“张斌”政委,由杨振亚负责向学生家长做招生解释工作,张斌负责打收条,自已假扮西安陆军学院的“小蔡”教官,收款数额较大时由杨屹给雷涛之母杨某某送钱,雷涛同时对杨、刘两人以“重金回报”。一、2010年7月下旬,吴某看到雷涛等人在网上发布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的信息后,便领赵汗青从安徽赶到西安,按网上留的电话联系上被告人周某某,因周某某不认识雷涛,便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告诉雷涛赵汗青想上军校一事,双方约定在西安陆军学院门口见面。8月1日1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和吴某、赵汗青如约来到西安陆军学院门口,被告人雷涛等人乘坐袁勇租来的黑色“别克”轿车将吴某和赵汗青接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212房间,被告人雷涛假扮西安陆军学院的“蔡教官”,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分别着雷涛事先准备的军装,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的“郭慧州”主任和西安陆军学院的“张斌”政委,按事先雷涛交待的向吴某做“解释工作”,后吴某和赵汗青分别在雷涛伪造的《军籍生保送协议书》上签字,吴某交给雷涛5万元现金后,雷涛又安排“张斌”政委给吴某打收条,后将钱交给被告人杨屹保管,结束后,雷涛让袁勇开车将吴、赵两人送出西安陆军学院,让吴某等待西安陆军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二、2010年7月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现役军官王某甲从网上看到“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毕业后在兰州军区内安置就业”的信息后便按网上留的电话联系“蔡义勇”(雷涛),同时将此情况告诉其舅王某乙和何某。2010年7月31日,王某甲等六人从安徽赶到西安市,8月1日上午,通过王某甲和“蔡义勇”电话联系,王某乙、王某丙、何某、何某甲四人获许来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212房间,王某乙、何某与雷涛商定每名学生交30万元,两名学生每人先交12万元,剩佘现金待入学时再交,雷涛收24万元现金后安排“张斌”给两人分别打了30万的收条。被告人雷涛分给杨振亚、刘卫东、杨屹各1万元“回报费”,将24万元同杨屹交到租住滦镇街办上王村的被告人杨某某处,让杨某某代为“保管”。三、2010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雷涛在西安陆军学院校区内以3000元的租金承租被告人左武明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安排被告人贾军乘此车将由马某(另案处理)联系的范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先接进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107房间。范某与雷涛商定每名学生先交20万元,接下来范某将20万元交给雷涛,“张斌”给范某打了20万元的收条,雷涛安排范某等人乘坐左武明的车返回西安科技印刷学院门口。后贾军又让范某、程某、刘某丙乘坐左武明的车再次返回107房间,按照“招收”刘某乙的“办理步骤”,范某再将20万元交给雷涛,雷涛让范某回家等待“录取通知书”。雷涛将10万元钱交给杨屹保管,当场分给杨振亚和刘卫东各1万元的“回报费”。四、201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和周某某来到西安,在与武某吃饭时提到雷涛所讲的“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一事,武某遂在网上发布该信息。陈某(曾化名陈静,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被告人武某(署名李先生)发布的“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的信息后,通过电话联系武某,武某向陈某保证该事是真实的。后陈某又联系到想让女儿上军校的侯某,2010年7月31日,侯某带着女儿孙明博和陈某乘飞机从吉林来到西安市。被告人武某将联系学生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电话联系雷涛,双方约定于8月1日下午在陆军学院东门口碰面。当日下午,陈某同侯母女在西安陆军学院东门口等候武某,被告人雷涛乘坐左武明的车,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乘坐武某的车到西安陆军学院东门口与陈某等人碰面,后由于侯与雷未商谈定,雷、武等人分别离开。接到报警的民警在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将雷涛、杨振亚、刘卫东、贾军、左武明五人分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中,左武明帮助公安机关在招待所二楼找到雷涛,并将其带到楼下。在西安陆军学院北侧环山公路上,将王某某、武某、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屹携带16万元赃款到长安区滦镇街办上王村与杨某某见面,将其中的10万元赃款交给杨某某,后两人躲藏到西安市雁塔区的“绵州酒店”528房间。当日晚9时许,被告人雷涛打电话给杨屹、杨某某,让二人携款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投案,杨屹、杨某某携带34万元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投案,后根据二人的供述在“绵州酒店”528房间查获赃款7万元。破案后,巳追回47万元赃款。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某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涛、杨振亚、刘卫东、杨屹、贾军、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涛、杨振亚、刘卫东、杨屹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被告人贾军、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诈骗数额属巨大。被告人雷涛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涛打电话让其母亲杨某某携赃款投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杨屹、贾军、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均属从犯,被告人杨屹、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武明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武某、周某某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大小,依法对被告人贾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杨屹、左武明、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振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杨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贾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左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杨振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查清,上诉人是被蒙蔽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原审量刑不当。上诉人刘卫东上诉提出,他是被骗来到西安的,并不知道事情真相,整个诈骗的过程都是雷涛安排的。上诉人贾军上诉提出,他只是帮忙接送学生家长,对事情真相并不知情,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雷涛与“小赵”、“老马”(上述两人身份待查,现在逃)准备了三套假军装及军衔,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财务专用章”等13枚公章,伪造了《军籍生保送协议书》样本、“西安陆军学院”便笺纸、“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本、多份档案袋及档案袋口封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校内进行招生诈骗。2010年6月份,被告人雷涛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和李红军(其身份待查,现在逃),李红军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贾军。雷涛对外承诺“高额回报”,并用虚假姓名通过互联网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操作军籍生和后门生”等虚假信息。2010年7月下旬,雷涛让其表哥杨屹从湖北到西安帮忙招生,杨屹从湖北找来被告人刘卫东,雷涛又找到被告人杨振亚。被告人雷涛以“蔡义勇”假名在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租住房间,安排被告人杨振亚、刘卫东两人穿上军装,分别假扮兰州军区政治部的“郭慧州”主任和西安陆军学院的“张斌”政委,由杨振亚负责向学生家长做招生解释工作,张斌负责给学生家长打收条,被告人雷涛假扮西安陆军学院的“小蔡”教官,通过以上方式对联系过来的学生家长实施诈骗活动。一、2010年7月下旬,被害人吴某看到雷涛等人在网上发布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的信息后,便带领赵汗青从安徽赶到西安,按网上留的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周某某,因周某某不认识雷涛,便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和雷涛联系赵汗青花钱上军校一事。2010年8月1日11时左右,按照双方事先约定,被告人周某某和吴某、赵汗青来到西安陆军学院门口,被告人雷涛等人乘坐袁勇租来的黑色“别克”轿车将吴某和赵汗青接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212房间,被告人雷涛假扮西安陆军学院的“蔡教官”,按照被告人雷涛的事先安排,被告人杨振亚着军装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的“郭慧州”主任,刘卫东着军装冒充西安陆军学院的“张斌”政委,按雷涛事先交待,被告人杨振亚向吴某做“解释工作”,后吴某和赵汗青分别在雷涛伪造的《军籍生保送协议书》上签字,吴某交给雷涛5万元现金后,雷涛又安排“张斌”政委给吴某打收条,后雷涛将钱交给被告人杨屹保管,结束后,雷涛让袁勇开车将吴、赵两人送出西安陆军学院,让吴某等待西安陆军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二、2010年7月份,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现役军官王某甲从网上看到“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毕业后在兰州军区内安置就业”的信息后,按网上留的电话联系到“蔡义勇”(被告人雷涛),同时王某甲将此情况告诉其舅王某乙和何某。2010年7月31日,王某甲等六人从安徽赶到西安市,8月1日上午,通过王珠和被告人雷涛电话联系,王某乙、王一铮、何某、何阳四人获许来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212房间。按照上述诈骗模式,被告人雷涛和对方商谈招生事宜,王某乙、何某与雷涛商定录取需每名学生交30万元,两名学生每人先交12万元给雷涛,雷涛收取24万元现金后安排“张斌”给两人分别打了30万元的收条,并约定剩佘的钱待入学时再交。事后,被告人雷涛分给杨振亚、刘卫东、杨屹各1万元,雷涛将剩余的钱同杨屹一起交到租住滦镇街办上王村的被告人杨某某处,让杨某某代为“保管”。三、2010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雷涛在西安陆军学院校区内以3000元的祖金承租左武明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安排被告人贾军乘此车将由马某(另案处理)联系的范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先接进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107房间,按照上述诈骗模式,被告人雷涛与对方商谈招生事宜。范某与被告人雷涛商定每名学生先交20万元,并将20万元现金交给雷涛,被告人雷涛让被告人刘卫东假冒的“张斌”给范某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雷涛安排范某等人乘坐左武明的车返回西安科技印刷学院门口。后贾军又用左武明的车将范某、程某、刘某丙再次拉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107房间,按照“招收”刘某乙的“办理步骤”,范某又将给刘某丙办上学的20万元交给雷涛,雷涛让范某回家等待“录取通知书”,后被告人雷涛将10万元钱交给被告人杨屹保管,当场分给被告人杨振亚和刘卫东各1万元。四、201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和周某某来到西安,与被告人武某提到雷涛所讲的“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一事,被告人武某遂在网上发布该信息。陈某(化名陈静,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被告人武某(署名李先生)发布的“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军籍生”的信息后,通过电话联系武某,武某向陈某保证该事是真实的。后陈某又联系到想让女儿上军校的侯某,2010年7月31日,侯某带着女儿孙明博和陈某从吉林来到西安市,被告人武某将联系学生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电话联系雷涛,8月1日下午5时许,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雷涛乘坐左武明的车,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乘坐武某的车到西安陆军学院东门口,与陈某及侯母女碰面,后由于侯与雷商谈未果,被告人雷涛、武某等人分别离开。另查明,2010年8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雷涛归案后打电话给杨屹、杨某某,让二人携款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投案,杨屹、杨某某携34万元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子午派出所投案,后侦查人员根据二人的供述在“绵州酒店”528房间又查获赃款1万元。破案后,已追回47万元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份,他在网上发现西安陆军学院招生信息,遂与网上所留电话联系,对方自称姓吕(周某某),并让他来西安陆军学院看看,称到时有领导亲自接见,每个学生交纳18万元,学校给开发票。2010年7月31日,他来到西安,在长安饭店他见到了姓吕的和一个叫“蔡义勇”的人,双方谈了招生的程序和需要的手续,对方承诺招收的是军校生,有军籍,每个孩子交18万元。2010年8月1日,他带着赵汗青来到西安陆军学院门口,姓吕的和“蔡义勇”还有一个司机乘坐一辆黑色别克车将他们拉到陆军学院读书楼202室,在那里他见到两个穿军装的,吕先生还给他介绍了202房里的3个人,说其中一个是姓郭的主任,姓郭的主任告诉他,不超过一个月就发通知书,要先交18万元。后来他们商定先交5万元,剩佘的在领通知书的时候交,他将5万元放在桌子上,姓郭的还点了一下,对方给他出具了收据。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他通过网络联系到“蔡义勇”(雷涛),“蔡义勇”和他说,学生上军校要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兰洲军区政治部、西安陆军学院及学生共四方签字,需要将30万元交到学院,学院出具发票,毕业后在兰洲军区内安置就业。2010年8月1日,他和“蔡义勇”电话联系,由两辆车把他们接到学院门口,王某乙、王某丙、何某、何阳进去的,他和何彦在外面等候,他们被骗了24万元。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1日,在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一房间内,“蔡义勇”等人以给孩子提供在学院上四年本科后,在部队工作为名骗了他们24万元,对方给写了两个收条。5、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他通过其儿子何某的朋友知道陆军学院招生的事,2010年8月1日,他们被接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二楼一房间,在那里有郭、张两人解释,24万元交给了“蔡义勇”,在整个过程中,除接触上述人,再无接触其他人。6、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她通过表哥刘某甲认识的人介绍,想让她两个儿子刘某丙、刘某乙花钱上军校,结果被骗了,她两个孩子共给在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招生的人交了40万元。7、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证实,他们被冒充西安陆军学院军官的几个人,以招生上军校为由骗走40万元。对方说交钱后就能上军校,一个陕A×××××的车把他们拉进去,办完手续又把他们送出来,他们把钱在会议室交给一个姓蔡的,对方打有收条,有协议书。8、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实,她亲戚在网上认识一个叫“陈静”的女子,该女子称西安陆军学院招生,带学籍,是国家统一招生。后“陈静”和她们一起来到西安。“陈静”说如果能上学,把钱直接交到学校,事办成后给“陈静”一部分费用。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网上看到陆军学院招收带军籍学生的信息后就想参与介绍学生,一是帮熟人的忙,二是想挣钱。2010年7月中旬,他看到网上华东教育二线有此消息,联系人杨老师,并有联系电话,他与杨取得联系后,又通过任向云的丈夫联系生源,后来发现被骗了。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日,他和表妹带着孩子刘某丙、刘某乙来西安陆军学院办理招生手续,被人骗了40万元。1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他们被骗了40万元,第二次交钱他看到交到雷涛手里,在现场他见到四个人,雷涛还有两个穿军装的,还有一个东北口音的人,收据是“张斌”(刘卫东)打的,钱是雷涛在会议室外收的。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她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低分想上军校,有学籍,高价,非诚勿扰,联系人李先生(武某),电话……”。她就打电话联系到发帖的李先生,该人讲军校是西安陆军学院,入学有学籍,毕业分配到部队工作,办理费用学校只收22万元,给开30万元的收据,剩佘是给她报酬。她将这条消息告诉了亲戚孙明博,后来孙的家长就与她联系,2010年7月31日晚,她们从长春来到西安看学校招生情况。过来后她就和网上的李先生联系,并约好8月1日下午在学院见面,到了下午5点多,李先生和几个人开着黑色小轿车到学校门口后,只让孙明博和孙母上车,不让同来的几个人上车,因此发生分歧,后来孙明博的母亲说不办了,然后李先生开车就走了。1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日中午,武某给他打电话让帮忙开车到西安陆军学院办点事,武某开车过来接他后,又在金长城酒店接了武某两个朋友,他开着车拉这些人去西安陆军学院门口,期间,武某不停的打电话联系人。下午5点多从学院出来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来接学生,但由于学生家长嫌等的时间长有些情绪,没把人接进去。他和武某是以前在网上认识的,武某叫他开车是帮忙,没有报酬,除了武某给陆军学院联系学生的事,其他事情他不清楚。14、辨认作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5、雷涛等人行骗所使用的假冒公章印样、假冒军籍生保送协议书、骗取办事费用收款收条、扣押赃款47万元的票据。16、西安陆军学院证明证实,其单位的行政公章、财务公章从未外借、丟失,其单位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招生。17、人口信息材料证实,雷涛、杨振亚、刘卫东、杨某某、杨屹、王某某、贾军、左武明、周某某、武某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8、雷涛的供述证实,他曾在网上和几个中介谈到冒充现役军人给军事学院招生可以赚大钱,于是他们商定一起弄,事情办成后将从学生家长处收的钱给中介一半。后他通过网友介绍认识了办假证的,让办假证的做了假军装三套和军衔,伪造了“军籍生保送协议书”及西安陆军学院的公章、财务章及兰州军区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单位的公章及相关单位的信纸,自己化名“蔡义勇”。他在西安古玩市场认识了杨振亚,他把他的想法告诉了杨振亚,想让杨振亚扮演穿军装的主任,给学生家长负责解释工作,每收一个学生家长的钱给杨振亚5000到10000元。他还联系他表弟的朋友刘卫东,让刘卫东来西安,告诉刘卫东是假招生,让刘卫东穿军装扮演政委,给5000到10000元的报酬,实际上就是欺骗学生家长。他给杨屹没有具体分工,答应赚钱后分给杨屹一部分。后来杨屹、刘卫东来到西安,他把几人叫到一起,在上王村的农家乐还试穿了军装。8月1日上午,他在陆军学院的招待所租了一间会议室和两个房间,上午9时许,王某某介绍一个姓吴的家长来到招待所,他们四人接待了这个家长,当时王某某在门口没进来,他们收了这个家长5万元,当时钱是在212房间收的,刘卫东给家长写了收条,并盖上他伪造的陆军学院的公章和财务章,还让姓吴的家长签了一份“军籍生保送协议书”。快到中午的时候,一个姓陈的福建人介绍两个学生家长来到招待所,他们在212房间接待了这两个家长,收了每个家长12万元,和上面的模式一样,让家长签了“军籍生保送协议书”,由刘卫东写了收条,盖了陆军学院的章子,当时给家长开了30万元收据,说好剩下的18万元由姓陈的到时候向家长要。当天下午2点左右,一个叫贾军的中介带来两个家长,他们在一楼会议室接待的,他和贾军商量每个学生交20万元,分给贾军一半,还是和上面一样的模式,他们收了两个家长每人交20万元(共40万),他给了贾军20万元。后来一个姓陈的女中介带来一个学生,他们出去接,由于和家长没谈妥,他们就回到学校,后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起了。8月1日他一共骗取了69万元。给杨振亚25000元,给贾军20万元,给刘卫东20000元,给杨屹5000元。王某某、武某、周某某都是中介,左武明是他租车的司机,杨某某、杨屹、杨振亚、刘卫东都是他找来帮忙的。由杨振亚冒充主任,由刘卫东冒充政委。左武明的车是他8月1日下午租的,且当天付了3000元钱,付的是两三天的租金。杨某某是他安排住在上王村的,他将收的钱放在杨某某处保管。19、杨振亚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30日,开出租车的袁勇和一个姓蔡的找他,袁勇说姓蔡的是军校老师,西安陆军学院内招,让去帮几天忙,并说学院领导不好出面,让他去冒充学院领导给学生家长解释内招的事,答应一天给他200元钱,还管饭,他就同意了。后来他就按照姓蔡的安排,和一个自称“张斌”的人在陆军学院招待所一间房子内,姓蔡的还拿来军装对他说,学生家长要见学院领导,但领导不方便出面,就让他穿上军装冒充一下学院的郭主任,他没多问就穿上军装,姓蔡的还让另外一个人穿上军装冒充学院的张政委,让他俩穿军装出面给学生家长做解释工作。7月31日,姓蔡的带一个学生和家长来到他们房间,姓蔡的给学生家长介绍他是西安陆军学院的郭主任,说张斌是政委。姓蔡的拿出《军籍生保送协议书》让家长看,说有问题问郭主任、张政委,后来他就告诉学生家长这是内部招生,有军籍,包分配到基层工作,后来他们就一直按照这个模式工作。2010年8月1日,他先后接待5个学生家长,家长都把钱交了,小蔡收钱,“张斌”开收据。他感觉这些人是在骗人,招生这事应该是假的,但他没明说。小蔡负责联系学生家长,他和“张斌”冒充军官领导,还有一个男的管钱,袁勇负责接送人。8月1日小蔡给他和“张斌”每人2万元钱,这个钱是他冒充“郭主任”把学生家长的钱骗到手了,雷涛给他的费用。20、刘卫东的供述证实,他和杨屹、雷涛还有一个姓郭的共同参与诈骗,以给高考毕业学生提供西安陆军学院入学学籍,毕业分配部队工作为由进行诈骗。雷涛是组织者,雷涛让他假冒陆军学院张政委,他们穿着雷涛提供的军装。他们骗了5个人的钱,共计约70万,雷涛让他给学生家长打收条,共计打了105万元的收条,收到的钱由杨屹和雷涛保管。雷涛负责联系学生家长、接送人、收钱,以西安陆军学院“小蔡”教官的身份出现,他和姓郭的冒充军官领导,他冒充陆军学院政委,姓郭的冒充兰州军区政治部主任,向学生家长回答有关问题,给学生家长解释这是内部招生,有军籍,包分配到基层工作。杨屹负责数钱,收钱后他按照雷涛的要求给家长开收条,收条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陆军学院财务专用章”,这些章子都是雷涛拿来时盖好的。雷涛和姓郭的说,每次收到20万元的,给他们俩每人5000元,雷涛给了他和姓郭的各2万元。雷涛还租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这车是西安陆军学院内部人的车,可以自由出入陆军学院。21、杨屹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份,他姑妈(雷涛的妈妈)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西安帮雷涛招生,他当时在保险公司上班,没有答应。6月份雷涛也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帮忙给军校招生,还要他的衣服尺寸说是给他做军装。7月18日,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给他买好了去西安的火车票,7月23日他来到西安见到雷涛,在一个农家小院里,雷涛拿出给他做的军装让试穿,是大校军衔,胸牌写的是“刘春生”的名字。雷涛也试穿了军装,雷涛穿的军装是上尉军衔,胸牌写着“张斌”的名字。雷涛让他冒充西安陆军学院的领导和学生家长见面,主要是打个招呼,具体事由雷涛负责谈。后来雷涛领着他和“小李”还有陆军学院的“小赵”、“小马”来到陆军学院,住进学院一楼307房间,他们穿着军装,雷涛拿着《军籍生保送协议书》,和中介领来的学生及家长交谈军校招生的事,都没有谈成。后来,他感觉事情不对,就回襄樊了,刚到襄樊,雷涛就打电话说学生家长这边没有领导接见,让他马上回来。7月31日早上,他就和刘卫东一起来到西安,当天由于在火车上他没有休息好,就在农家小院休息,雷涛带着刘卫东和另外一个老汉到陆军学院接待学生和家长。8月1日上午,他和雷涛、刘卫东和那个老汉一起在陆军学院接待家长,这天刘卫东和老汉穿着军装,他和雷涛没有穿军装,上午接待了三个学生家长,共计收了29万元,第一个家长交了5万元,后两个家长每人交了12万元,他们和学生家长谈好后,雷涛让刘卫东写一个收条,收款人写的是军装上的名字,盖上西安陆军学院的财务专用章。雷涛给了他和刘卫东及那个老汉每人1万元,中午的时候雷涛和他一起给杨某某送去20万元,雷涛自己留了6万元。当天下午,雷涛在陆军学院招待所又换了两间房,他和雷涛在一间房里,刘卫东和老汉在另一间房里,下午又接待了两个学生家长,一个学生家长交了20万元,雷涛给了“小李”10万元,他将剩佘的16万元给杨某某送去,因雷涛曾告诉过他如见钱多了就送到杨某某处。在他去给杨某某送钱的路上,他给雷涛打电话,雷涛没接,他又给刘卫东打电话,刘卫东也没接,他知道雷涛招生是骗人的,不接电话可能是被抓了,他感觉事情不妙,就将10万元交给杨某某,告诉杨某某雷涛可能出事了,杨某某让他一起坐出租车到市里住,他们住在“绵州酒店,’,、等雷涛的电话。晚上9点多,-雷涛打电话让他们把钱送到子午派出所,他和杨某某打车将钱送到派出所,他后来又和公安人员一起将“绵州酒店”放的6万元和雷涛给他的1万元一起上交了。20万元,但由于公安机关来了,他没有从雷涛那里拿到钱。23、左武明的供述证实,他是西安陆军学院的工勤人员,在西安陆军学院汽车队上班,他有一辆“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是陕A×××××,西安陆军学院给他的车发了一张通行证,车辆可以自由出入西安陆军学院大门。2010年8月1日,有一个人租用他的车从陆军学院拉学生家长和学生,答应租车三四天给他租金3000元,他总共拉了三个学生家长和三个学生到西安陆军学院招待所,租车的人只是说租车去拉人,他不知道拉谁。后来租他车的人被抓了,他把3000元上缴公安机关了。24、杨某某(雷涛之母)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份,雷涛说在西安做生意,让她过来照顾生活。她来后雷涛就把在西安诈骗的事告诉了她,雷涛和几个网上认识的朋友在西安组织一些教师,以军校老师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招生,她就感觉不对劲,这事是骗人的,雷涛叫他别管,还说把钱弄回来就行了,她劝雷涛别这样做,可雷涛不听。雷涛把她安排在上王村一户人家住着,雷涛平时在外边住。2010年8月1日上午,雷涛和杨屹给她一个包,雷涛说是24万元招生的钱,先让她保管。当天下午,杨屹又给她拿来了10万元,杨屹送钱的时候说雷涛可能出事了,她和杨屹就带着大量现金到西安市区的一家酒店住下,晚上雷涛打电话给杨屹,她和杨屹就拿着34万元来到派出所。25、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他在网上遇见雷涛,雷涛说要来西安给西安陆军学院招生,让他帮忙联系生源,每联系一个生源给3-5万元的报酬,另外他还可以自己再向学生家长多要点,他开始觉得这事不靠谱,但看到雷涛的回报确实很高,就同意干了。2010年6月份,他开始在网上发帖子,内容是“某军校招生,操作军籍生,朋友是西安陆军学院老院长的关系,是后门生,而且入学是在西安陆军学院办公楼办理,有学院的领导介绍招生的事”,这些内容都是雷涛给他介绍时说的,当时和雷涛谈的是办理一个学生费用是20万元左右,中介的费用让他们自己和家长谈。他和周某某是朋友,他听雷涛说了招生的事情后就告诉了周某某,周某某也在网上发帖子,网上署的是假名字,并把他俩的电话号码留在网上。2010年7月下旬,雷涛给他打电话说在西安陆军学院招生,让他来西安后联系,招生后给报酬,他和周某某就一起来到西安。8月1日,周某某联系了一个学生并带到西安陆军学院,至于交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和武某以前就认识,后他把操作招生一事告诉武某,感觉武某对招生的事情比他懂的还多。2010年8月1日上午,他和武某、周某某一起吃饭,武某说有一个吉林的中介带学生和家长来西安了,这会在西安陆军学院大门口等候,武某让他联系雷涛,他给雷涛打了电话后几人开车到了西安陆军学院门口。雷涛一个人坐着黑色比亚迪轿车从西安陆军学院出来,几人会合后和学生家长见面,他和周某某没有下车,不知道什么原因,学生家长并没有坐雷涛的车进去,雷涛一个人坐车进入陆军学院,他们也开车离开了。26、武某的供述证实,他以前通过网络认识王某某,是王某某叫他来的,当时说要用他的车,具体没给他说报酬,就说不会亏待他,给他报销油钱。他听说王某某在西安陆军学院招生,王某某和他说有人和陆军学院领导关系很好,还说介绍一个学生的费用22万元左右,介绍一个学生能提成1万元至3万元。他开始觉得这事情不可能,但发现效益很好,就决定干这事,于是他就在网上发帖子给军校招生,在帖子上称西安陆军学院的领导办招生,发的帖子上留他的电话号码,自称姓李。后来一个姓陈的女子给他打电话询问招生情况,他说西安陆军学院招关系生,带学籍,由学院领导办理,还说办一个学生费用22万元,可以出具30万元的收条,多出的8万元就是报酬。后来姓陈的女子把学生带来,他们就到陆军学院东门去接学生,因为家长不愿意就没办成,他也没拿到报酬。周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和王某某在一个宿舍住过,王某某从2010年6月份开始在网上发帖招生,王某某和他说西安陆军学院招生,带军籍,在陆军学院校内办理,并且招一个学生可以赚3万元至5万元,他看能赚钱,也在网上发帖子,联系学生。后来他在网上通过中介联系到一个学生,他就把这事告诉王某某。7月31日,中介带学生及家长来到西安,他通过王某某联系招生的人把他们带进学校,他在学校外面等着,至于是否办成他不知道,他没拿到报酬。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振亚、刘卫东、贾军及原审被告人雷涛、杨屹、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巨大,其行为均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对上诉人杨振亚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查清,上诉人杨振亚是被蒙蔽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原审量刑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振亚明知自己非现役军官身份,仍冒充军队干部进行虚假招生,向被害人做虚假解释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原审根据杨振亚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杨振亚定罪及处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杨振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对上诉人刘卫东上诉提出,整个诈骗的过程都是雷涛安排的,他是被骗来到西安的,并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上诉理由,经查,刘卫东明知自己非现役军官身份,仍冒充军队干部进行虚假招生,并出具虚假票据,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他人一起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原审对刘卫东定罪及处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刘卫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对上诉人贾军上诉提出,他只是帮忙接送学生家长,对事情真相并不知情,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贾军伙同他人为雷涛等人虚假招生联系生源,在犯罪过程中帮助接送被害人,与雷涛等人一起诈骗被害人钱财,此节不仅有同案犯雷涛的供述,贾军本人在侦查阶段也有供述证实,贾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根据贾军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贾军定罪及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贾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原审判决认定雷涛、杨振亚、刘卫东、杨屹、贾军、杨某某、王某某、武某、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唯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左武明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对左武明的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即一、被告人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振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刘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杨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五、被告人贾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八、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九、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十、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驳回杨振亚、刘卫东、贾军的上诉。三、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的第六项对被告人左武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左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四、将原审被告人左武明发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追回赃款47万元由扣押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人。六、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琳代理审判员 甄 哲代理审判员 李景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