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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52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