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启厚与李月生、洪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启厚,李月生,洪冬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蔡启厚,山区北干街道星都花园10幢804室。委托代理人钱春燕,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萧山分所律师。被告李月生,山镇象塘夏楼村夏楼2-298号,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被告洪冬娥,歌山镇象塘夏楼村夏楼2-298号。原告蔡启厚为与被告李月生、洪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洪冬娥下落不明,20111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春燕、被告李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冬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9月5日,被告李月生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于一周后归还。但被告李月生至今未按约履行。因该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洪冬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05年9月12日至实际归还日至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被告李月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因该借款是用于与原告的合同事项上,故不应计算利息损失。被告洪冬娥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款凭证一份,欲证明李月生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民事诉状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07年5月7日曾就本案纠纷向法院提起过诉讼。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书、东阳市公安局东公经字(2008)14号案件移送函、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公不立字(2009)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各一份,欲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李月生诈骗一案未予立案。4.两被告婚姻状况证明一份,欲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5.杭州广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胜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和公司董事会成员表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月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洪冬娥系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经质证,被告李月生均无异议。被告洪冬娥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9月5日,被告李月生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载明:收到5万元,借用一星期。广胜公司作为证明人在该收款凭证上盖章。被告李月生借款后,未按期归还。2007年5月7日,原告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月生归还借款5万元。2007年1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李月生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东阳市公安局处理。2008年5月7日,东阳市公安局将被告李月生涉嫌诈骗一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2009年10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作出西公不立字(2009)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对被告李月生涉嫌诈骗案不予立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称中的请求。另查明,两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被告洪冬娥系广胜公司股东及监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李月生未及时归还借款,应从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广胜公司系上述借款的证明人,而被告洪冬娥作为广胜公司股东和监事对该借款事实也应是知晓的。故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洪冬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洪冬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月生、洪冬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蔡启厚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05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被告李月生、洪冬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杜国良审判员 张可乐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郦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