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恒恒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恒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莲民二初字第1130号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军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恒恒,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恒恒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