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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3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紫阳县信用联社会仙桥分社主任。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紫阳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普生审 判 员  孙 华代理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岚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