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戴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932X。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9390。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