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金泰与被执行人李巨财、张锋宝房屋买卖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泰,李巨财,张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泰,男,193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李巨财,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号*号楼*层*户。被执行人张锋宝,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缨东路***号。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金泰与被执行人李巨财、张锋宝房屋买卖确权一案中,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申请人王金泰申请执行标的为7721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巨财在另案有可供执行财产房屋一套已由该另案查封、评估、拍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参与分配。该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