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金爱与张灵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爱,张灵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吴金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告张灵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爱诉被告张灵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亭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金爱承担。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