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金爱与张灵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爱,张灵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吴金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告张灵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爱诉被告张灵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亭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金爱承担。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