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缪文辉与芜湖凯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戚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缪文辉;戚键;芜湖凯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缪文辉,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戚键,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凯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赤铸山路。法定代表人戚德年,总经理。申请人缪文辉与被执行人戚键、芜湖凯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