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夏兴钢与沈金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兴钢,沈金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夏兴钢。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沈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兴钢诉被告沈金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金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兴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兴钢撤回对被告沈金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