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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钱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夏兴钢与沈金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兴钢,沈金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夏兴钢。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沈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兴钢诉被告沈金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金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兴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兴钢撤回对被告沈金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