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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裁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与被执行人呼延明红抚养费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延百佳,呼延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505号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女。法定代理人王颖,女。被执行人呼延明红,男。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与被执行人呼延明红抚养费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呼延明红向本院缴纳案款1000元。2011年10月27日,本院将1000元��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呼延百佳的法定代理人王颖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1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5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