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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乐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尚某某,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宝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未育。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无共同语言。双方因打架于今年五月份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被告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并非性格不投。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余,后于2011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务农。今年五月份,因生活琐事二人发生矛盾。今年六月初,被告回娘家居住。后经原告亲属接叫被告,被告一直未归。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应各做自我批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山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