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1951年8月2日生,礼泉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生,礼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咸秦民初字第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1851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1048元。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2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