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835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