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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吕某某,男,1941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生。被告周某,男,195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