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能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能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1-7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胡海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5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吴能波,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廖新春,男,住博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公司。住所地:龙门县城香槟东路11号。负责人陈月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能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能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胡海林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方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