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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积本与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银腾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积本,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银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姚积本,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3759-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屠宏亮。委托代理人:邓旭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银腾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3611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邹柏江。被告: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000006514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172弄10号19幢。法定代表人:胡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积本与被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各方当事人正处于庭外和解阶段,暂时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积本撤回对被告宁波宏腾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银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得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40.4元,减半收取807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姚积本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