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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小华、胡美茶与郑祥昆、蔡岳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华,胡美茶,郑祥昆,蔡岳英,夏秀芬,郑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金炉乡王家村决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7511131127。申请执行人:胡美茶,女,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街道划龙桥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509040029。被执行人:郑祥昆,男,汉族,1937年12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身份证号码:330321371216391。被执行人:蔡岳英,女,汉族,1943年2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身份证号码:330321194302083925。被执行人:夏秀芬,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612183920。被执行人:郑金荣,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制作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8日,依法委托温州八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的一套房屋。2011年10月26日黄忠凯(身份证号码:××)以16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郑金荣(郑祥昆)名下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双昆村建筑面积为366.3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证号:028963,土地登记号:2-2004-2-11884)及相应的其他权力归买受人黄忠凯(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忠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忠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黎明审 判 员 周建华审 判 员 李晓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