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民一初字第306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与韦守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韦守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3067-1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光明南路。负责人:尹卫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宁,任该公司职员。被告韦守广,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与被告韦守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韦守广将扣押的皖K311**中型普通客车1辆放行,并已提供吴少光的存折金额为人民币4359.50元为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韦守广处将皖K311**中型普通客车1辆放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雅萍审 判 员 蒋先福人民陪审员 李 智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