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姜守奎查封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支行,姜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枣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姜守奎,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枣阳市熊集镇杜岗村十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姜守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1年5月1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守奎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F8JM**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