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1950年2月10日生,系钓台中学退休教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与2005年6月16日签订了场房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火烧寨村的新世纪儿童保育院一院租于被告,被告并已按合同预付年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咸阳市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27日征用该块土地。原告接到通知到现场核实财产时,发现被告孙某某在租用场地时将其所有的树木、饮水井等财产损害。因未能找到被告,在场地拆迁前原、被告未能核查损失,现该场地已于2005年12月2日被拆迁。为维护其权益,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赔偿款人民币4000.00元。其它无争议。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XX会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