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文竹与被告张文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竹,张文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文竹,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文胜,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文竹与被告张文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文竹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竹撤回对被告张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文竹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