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风梅与被执行人邢金娥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梅,邢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15-2号申请执行人杨风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金娥,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风梅与被执行人邢金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邢金娥于2011年5月28日之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杨风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0元;并由邢金娥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邢金娥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杨风梅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邢金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邢金娥按期将执行款1130元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杨风梅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邢金娥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