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杜以宝与丁万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以宝;丁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64号 申请人:杜以宝,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丁万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杜以宝与被申请人丁万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万波驾驶的其所有的鲁Q9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万波驾驶的其所有的鲁Q9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