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00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伍崇玉与米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崇玉,米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00079-11号申请执行人伍崇玉。被执行人米战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西民一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米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战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米战勇在金融机构的工资及其它收入存款每月冻结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