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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森忙与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忙,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森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代表人聂小田,组长。本院在执行李森忙与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私下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