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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杨某某,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生,农民,住礼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被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礼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现年39岁,礼泉县被执行人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东段。(2010)咸秦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给付申请人高某某3506.94元,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高某某1187.5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应给付申请人高某某4694.44元,杨某某及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执行费50元。2011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礼泉县交通运输公司向本院交纳了8388.8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2011)咸秦刑执字第0007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