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徐爱丹与周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丹,周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9号申请执行人:徐爱丹,居民。被执行人:周建珍,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73号徐爱丹与周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爱丹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周建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爱丹人民币658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25元、执行费8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