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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慧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四十万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结案,依照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葛洲坝集团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四十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