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成功与朱小花、朱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朱小花;李成功;朱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花。委托代理人:姜文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功。委托代理人:许乐。原审被告:朱红昌。上诉人朱小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小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小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朱小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