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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成功与朱小花、朱红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朱小花;李成功;朱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花。委托代理人:姜文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功。委托代理人:许乐。原审被告:朱红昌。上诉人朱小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小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小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朱小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