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宏××厂与被上诉人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宏××厂,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宏××厂。业主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宏洋,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委托代理人阳××。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宏××厂(下称宏××厂)因与被上诉人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谢××提交的证明上盖有上诉人宏××厂的公章,上诉人宏××厂虽主张其公章早于2010年4月即遗失,但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宏××厂称其于2010年11月3日因被上诉人谢××违反劳动纪律辞退被上诉人谢××,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辞退决定告知被上诉人谢××,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谢××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本院对其关于2010年11月3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宏××厂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宏××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