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葛望友与袁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望友,袁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37号原告:葛望友。被告:袁法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望友诉被告袁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望友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法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望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望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葛望友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