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42号申请人: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林路***号。负责人:梁祚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冲,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人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741981的宁波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3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