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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剑峰与赖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峰,赖儒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原告:何剑峰,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儒树,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象山县。原告何剑峰与被告赖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剑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何剑峰承担。审 判 长  白锡茂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赖芒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