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剑峰与赖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峰,赖儒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原告:何剑峰,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儒树,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象山县。原告何剑峰与被告赖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剑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何剑峰承担。审 判 长 白锡茂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赖芒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