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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蒋某某,女,1954年12月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庞某某,女,1966年6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