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蒋某某,女,1954年12月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庞某某,女,1966年6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