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口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河行初字第40号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桑运水,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丰鹏,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口分局,驻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包茂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口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口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房丽静审判员 袁建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