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东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李学军、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中心血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中心血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邢东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李学军,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 被告邢台市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为785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免交)。 审 判 长 翟现东 审 判 员 薛明路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