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戴莎丽与严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莎丽,严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戴莎丽。委托代理人:徐囡珍。被告:严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莎丽诉被告严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莎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戴莎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