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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战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战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战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战强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战强窜至洛南县城关镇河滨南路齐1租住处,用手机卡捅门入室,盗走齐1衣柜内钱包中现金5000元、齐1、齐2一代身份证���一张、“心相印”餐巾纸一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战强处追回现金4230元、身份证两张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等书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齐1的陈述;证人汪某、贾某、陈某、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战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战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战强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物已追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如意通”手机卡(无卡心)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夜江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