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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茹诉被告刘增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茹,刘增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张海茹,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高义村六组。被告刘增辉,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高义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茹与被告刘增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茹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海茹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员樊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