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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