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