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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铁忠被告人曹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铁忠被告人曹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景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铁忠被告人曹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景县,汉族,初中文化,景县留府乡辛庄村人,现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铁忠犯滥伐林木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铁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曹铁忠在没有办理被告人曹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其以11000元的价格在景县留府乡房庄村购买的一批杨树砍伐,被砍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0.69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铁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铁忠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王某1、贾某、范某、王某2的证言;景县林业局鉴定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记和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铁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被告人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铁忠系初犯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铁忠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乜风凯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