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50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委托代理人:严飞。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简称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皮皮网(www.pipi.cn)上提供涉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2009年7月3日,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综上,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对涉案电影提供在线播放;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元,并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等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权利有瑕疵,香港影业协会证明享有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且该证明效力有限。原告未能提供正版涉案电影光盘对涉案电影进行播放,被告不能确定皮皮网上播放的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与原告所指称的涉案电影系同一作品。另涉案电影于1997年11月首次在香港发行,至今已逾十年,且内容较为暴力,在国内发行的可能性较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杭证民字第1988号公证书。2、(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7175号公证书。证据1、2,证明: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3、(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717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4、律师函及送达证明证明: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委托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其邮寄律师函主张权利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2、3中的公证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被告对证据1、2、3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符合证据基本特征,予以确认。对于证据4,被告认为仅是打印件,没有原件,且否认被告签收过此份律师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虽系打印件,但因证据4的认定与否涉及原告诉讼时效问题,本院庭后经核实,证据4的真实性可以确定,故对证据4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系金马娱乐有限公司出品的影片,该片由梁朝伟、吴孟达、吴毅将、张文慈等演员主演,于1997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香港影业协会于2010年5月3日出具了证书号码为14437《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该证明书显示《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的发行资料如下:“发行公司: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发行期限:5年期由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在该证明书附页记载: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该证明书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陈仁鸿律师的公证,证实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证书号码:14437)复印件与该文件原件相符。2010年1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代表委托人实施保护其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授予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十一项权利,并约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有权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予以代理。2011年8月1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将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授予的十一项权利中相关权利转委托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律师王利民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明(身份证号:××)于2009年7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经营的皮皮网(www.pipi.cn)上提供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在线播放服务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7175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皮皮网(www.pipi.cn)上有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及播放部分截屏。另查明,原告未提交公证费1000元发票及律师费5000元发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确定及评析如下:一、关于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效力问题,国家版权局的(1993)37号《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之认证工作。因此香港影业协会关于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归属和“发行权”流转情况的证明,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在无相反优势证据的情况下,可予以采信。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否认涉案电影的原始权利归属和权利流转过程,其关于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无效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信。二、关于被告提出不能确定皮皮网(www.pipi.cn)上播放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与涉案电影系同一作品问题,经核实(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7175号公证书中的DVD光盘,涉案电影的名称、出品公司、导演、主要演员与第14437号《发行权证明书》中载明的名称、出品公司、导演、主要演员均相同,可以确定皮皮网(www.pipi.cn)上播放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与涉案电影系同一作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继受取得了涉案电影在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在原告享有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被告经营的皮皮网(www.pipi.cn)上有涉案电影在线播放的视频文件,被告作为专门从事提供相关电影在线播放的公司,其应当注意到涉案电影视频文件侵犯他人著作权,但放任侵权视频的播放,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原告享有权利的类型、涉案影片的首映档期、知名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电影作品《黑狱断肠歌之砌生猪肉》在线播放服务。二、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72.5元(已交纳),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