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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知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丽丹与冯海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丹,冯海军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59号原告:陈丽丹。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冯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丹诉被告冯海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照晓撤回对被告冯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