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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虞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虞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万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油漆材料款27000元,至今并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油漆材料款27000元。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油漆材料款27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货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某货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万里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